导读>>>
南充新闻网“三国源论坛”发帖,称某小区逮到一小偷。从发帖人的照片上看出,被逮的女子身穿黑色衣裤,胸前挂着“我是小偷”字样的牌子。该小区居民称,当天听说小区保安抓住了一位偷电动车的女小偷,引起小区居民围观,自己当时看见一位中年妇女胸前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但是谁挂的牌子自己并不知道,随后,派出所民警将该妇女带走。
△对小偷动用“私刑” 谁给的权力?
搜索稿件,这种遇见小偷就动用“私刑”的新闻还不少。但是,是谁给受害者们的权力呢?
2016年5月10日中午,成都市万年场片区紫东芯座小区,一中年男子混进小区,正准备偷盗摩托车被巡逻人员逮个正着。闻讯而来的居民,激动之余将该男子挂上“小偷”标牌示众,并令其当众下跪。随后,接警而来的万年场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带走。据查,该男子平日在万年场租房居住,有吸毒前科。(来源:华西都市报)
有人认为,逮住了小偷就应该进行公示,这叫“杀鸡儆猴”。
但也有人认为,小偷实在可恨,但该交给警方处置,给人挂牌的做法让其尊严尽失,不可取。
广西北流六麻镇有三名少女在街上偷电动车时被人发现,被捉后一名少女被人绑到了电线杆上。最后警察赶到后给她解绑戴上手铐,带回了派出所。照片被发布到网络后,也引起了议论。(12月16日 扬子晚报)
有人说,示众是一个教训,这样会起到警示作用。
也有人说,这种做法不妥。
2013年8月23日,在武汉汉阳某小区,保安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目睹此情景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物业公司表示,之前的窃案频发让业主都颇有怨言,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来源:武汉晚报)
物业公司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在小区业主中“肃清影响”。
也有人觉得并不妥当。
△情与法之辩
每当有类似的新闻发生,争论都呈两极化,有人赞同,有人觉得不妥。
抱有“小偷该辱”等错误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坏人,是坏人就该受到就地惩罚,捆绑示众、甚至殴打坏人,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讨回公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这里的公民包括了被称为嫌疑人的小偷。
律师是这样解读的↓↓↓
居民自行对小偷的处理应分阶段评判。在抓捕阶段,居民需要采用必要手段,只要在防护范围内便合理。抓捕后,对其进行挂牌,令其下跪则不合法,即使男子犯了法,应由相应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治安条例处罚。小区居民的行为会对男子造成人身伤害,有损男子名誉,有悖相应法律规定。如果行为过激,可追究责任,即使是犯了法的人,也应有相应的人身权利。
△没有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要知道,将小偷进行捆绑示众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而对于他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比失去自由、甚至皮肉受苦更可怕。
更何况,小偷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再对他们进行捆绑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我们这个法治国家里,没有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充当道德的审判官,只有按照法律的程序运作,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哪怕是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罪犯,他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他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