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少媒体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报道,而舆论中则有醉驾入刑“松动”的解读,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时间,不仅引发法律界的各种解读,网友们更是众说纷纭,看法各异。
★醉驾入刑被认为是一条好法律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飙车和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之后,“开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今无论亲朋聚餐还是婚庆喜宴,只要有人以开车为由拒喝酒,人们大多予以宽谅,不再强行劝酒。而各地的酒驾和醉驾行为也大幅下降。公安部去年4月发布的数据显示,5年来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247.4万起,与法律实施前5年环比下降34%,醉驾更下降了38%。
显然,“醉驾入刑”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提高贡献不小。
而法律能如此短时间变为妇孺皆知的常识,成为社会的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法律的刚性与有力传播。
高晓松醉驾入刑之后,“醉驾会入刑”就深入人心
尽管有专家称,当年法案推出时并未有“醉驾一律入刑”的提法,并称是媒体的一种误读,但当初的法律条文确实对“醉驾入刑”未附加任何条件,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中,也确曾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可以说,正是这种严格执法确立了法律的威严与震慑力。
★醉驾“一律入刑”也不合理
醉驾在现实中的危害确实差异很大,一些明显轻微的醉驾“一律入刑”也不合理。
比如小区停车场挪一下车、让代驾开到家门口后自己开进去,或者前一晚喝多了第二天早上起来上班检测出来仍然超标等等,即“情节轻微”却被刑责的情况。
这些都是有新闻报道过的。
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威慑力是很强,但从法律实践中也可以看到,造成了打击面过大的情况,那些情节轻微、也没造成社会危害的酒驾被入刑,实际上让当事人付出了过多的代价,罪罚并不相当,说起来也是冤案。
因此,最高法对醉驾等犯罪行为的量刑予以规范和完善,是必要的,也于法有据。刑法总则中就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也适用于醉驾等行为。
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反馈,醉驾入刑的内涵也不断在“松动”或者说“修缮”。
根据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此,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变为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入刑。
然而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到了这份司法解释,执法开始趋于理性,执法者的判定权已经被分出一部分给机器了,酒精检测仪面前,醉驾被查,谁都心服口服。
所以,文明就是复杂,在打击醉驾大原则不放松的情况下,用整体和联动的眼光看问题,分门别类,一事一议,力促量刑规范化,是值得肯定的实践理性。
“松动”只是在尺度上的微调,对于判罚的标准不是模糊了,而是有望更加精晰化、准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