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金

http://www.scol.com.cn  (2017-03-03 17:45:39)  来源: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网站  编辑:余普

我省林业建设“十三五”规划中将“推进林业科技创新”作为十项重大任务之一,2017年我省林业工作计划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强林业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但按照现行科技管理体制,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均以课题(项目)为载体,科技部门搞研究、业务部门搞推广、企业坐等项目落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生产“两张皮”。事实上,科研的特性和科技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仅靠一家统管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特别是林业科学研究的主体是各大科研院所和高校,成果应用主体是素质相对较低,对林业新技术接受较难的山区林农,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最后一公里迟迟不能贯通。同时,我省林业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鼓励和扶持各种社会主体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个体承包等方式参与林业建设。但在2017年林业建设工作计划中没有体现相关内容,仅对“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做出安排。我们感到,鼓励和扶持民营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不仅需要支持政策,还需要“真金白银”。主要是因为林业生产周期长,一般的速生林生产周期为5—8年,一般的用材林需要10—20年,而珍贵用材林的生产周期需要50年左右,而林业融资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大多在一年以内,贷款周期很难满足林业生产需求。

建议:

一、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在大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动的前提下,推动国家层面加强决策统筹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增加行业科研专项资金占比,给部门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科技工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针对行业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使成果研发与推广应用事权统一,破解长期困扰科研生产脱节的问题。

二、深化林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激励机制。放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将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至科研院所、高校,由其自助实施转移转化,转移转化受益全部留归单位,明确科技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依法赋予创新科技人才更大财务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提高劳务经费支出占比;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完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建立协议定价机制、交易公示制度,促进交易方式多样化和交易价格市场化。

三、建立完善林业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速推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有机结合,使之形成紧密的科技合作同盟和利益共同体。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造出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和新技术产品。 采取评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林业科技资源的合理布局与优化配置,扩大重点开放实验室、信息数据库和先进实用技术资料等林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开放度和覆盖面,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益。

四、着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引导培育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市场化。把林业与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四大支柱产业结合起来,探索生态公益林旅游扶贫新机制。把林业综合改革作为推进“三权分置”、“四跟四走”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探索林权交易服务中心、成立市场化的乡镇林业信托公司、建立村级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合作社、成立民营化的林业管护公司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紧出台省市县三级分层推进、部门协同分类推进等落地机制,确保有关部署和举措落地生根。建立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建议从林业公益事业和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包括民营主体在内的发展林木种植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确保融资用于林业生产的前提下,出台金融支持林业配套制度,建立起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政策性贷款体系,开发林权按揭贷款等系列金融产品,给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充分保障林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为由政府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转变提供金融支持。